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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


 

吉林工商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心学生成长,促进学生成才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应尽职责,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或担任德育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鼓励青年教师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专职辅导员相同,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学校关于辅导员的相关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按照每人管理1-2个自然班的标准配备,原则上带班人数不超过70人。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半坐班工作制,在完成教学等工作后坐班。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和考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教学学院负责岗前培训、选拔和聘用。所承担的辅导员工作,由所在教学学院依据《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和考核;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由所在教学学院依据有关教师工作制度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教学学院要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优秀的兼职辅导员经考核后转为专职辅导员,向辅导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章  条件与选聘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教学学院共同组织,每年一次,报人事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可临时组织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2-4年,一般应带满一届学生。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教学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后,由教学学院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专业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填写《吉林工商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可跨学院申请),教学学院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原则上兼职辅导员在本人所在学院任职;非教学学院的兼职辅导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调配。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学学院、拟聘用兼职辅导员签订《吉林工商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聘期内原岗位身份不变,参照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带班津贴按《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酬;可以参加学校及上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和相关的工作项目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对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聘期内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聘期内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聘期遇病假及因公出差或进修培训超过3个月者(法定产假除外),党委学生工作部及教学学院可以随时予以解聘,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