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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


 

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教思政〔2018〕14号),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以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数量充足、素质能力能够满足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需要的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 切实把握辅导员队伍建设“一把手”工作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责,充分发挥学校组织、宣传、纪检、人力资源、财务、教务、科研等高教研究部门作用,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努力为辅导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辅导员类型

 

第五条 辅导员身份定位。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六条 辅导员人员构成。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

学校在选聘补充专职辅导员工作基础上,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或担任德育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鼓励青年教师参与辅导员工作。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学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团办主任等一线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制度是:

(一)谈话制度。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等情况,与学生进行面对面谈心谈话,每学年所负责学生谈心谈话应全覆盖。

(二)听课制度。经常深入课堂,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每月深入所负责的每个班级课堂不少于2次。

(三)进公寓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建设健康向上、整洁卫生的宿舍文化。每周深入学生宿舍至少1次。

(四)班会制度。每学期指导并参加所负责班级(团支部)的主题班会(团支部会议)不少于2次。

(五)值班制度。辅导员按要求进行值班,及时应对并按职责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联系家长制度。辅导员要利用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与家长联系,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做好沟通记录。

(七)突发事件处理及时上报制度。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如发生突发事件,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

(八)公共卫生安全应对。辅导员要做好公共卫生安全常识教育,帮助学生应对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做好学生的思想引领、心理疏导、关心关怀等各项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注学生状况。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优秀辅导员长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专职辅导员工作4年后方可申请转向其他岗位工作。工作岗位的调动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经教学学院党委提出,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经相关会议决定,各部门、教学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专任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职称数量。专职辅导员参照教师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实施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人力资源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专业博士,博士毕业后原则上2年后可转入非学生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课题和项目研究,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和精品项目。鼓励辅导员申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题研究和科研项目。定期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全面提升辅导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培养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每名辅导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学校将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教学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教学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教学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要求特点,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置相结合原则,制定《吉林工商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教学学院党委和学生共同参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辅导员津贴发放等挂钩。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辅导员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1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并予以诫勉,诫勉期为半年,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以留用,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如果仍表现不好的,按照规定调离辅导员岗位到人力资源处待岗。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奖励激励机制。辅导员的评先评优活动,纳入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消极、精神懈怠,在学生中威信低、评价差;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工作被动应付,不能全面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五)有违纪违法情况;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领导与保障

 

二十九 学校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管理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落实的统筹、重要规则制度的会审、重大工作的会商,并适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十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辅导员的培训、进修、团队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概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 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试行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