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教学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批。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以各教学学院毕业生总数为单位,按6%组织推荐优秀毕业生。各教学学院的具体推荐名额由学生工作处下达。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关心维护学校发展;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所在教学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获得过奖学金,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每学期达良好以上,且有5次(含5次)以上达到优秀;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其中一项;或获得过其它省、市级以上奖励;
(六)无补考、无违纪行为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各教学学院毕业生人数按比例核定推荐名额;
(二)各教学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处核定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毕业班;
(三)各毕业班召开班会,确定参评对象,上报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
(四)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进行初审
1.毕业生成绩统计是否准确完整;
2.参评对象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3.确定参评对象,如无特殊情况,参评条件高者列前;
4.对初审合格的同学在教学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填写《吉林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连同学生综合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六)毕业前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吉林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