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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工商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为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给予处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酒后滋事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査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 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处分期内继续违纪的;

(八) 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群体违纪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一)在校外实习岗位或代表学校外出工作违纪的;

(十二)具有其它可以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掲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六)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法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査清事实收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査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査证拿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工作处牵头联合各教学学院、相关部门査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 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工作处牵头联合各教学学院、相关部门査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协助调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人调査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教学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教学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教学学院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教学学院的学生时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及时处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参与各项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处分类别及依据、处分的期限、申述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教学学院学团办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四份用作学生本人留存存入学生档案、教学学院学团办留存、学生工作处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教学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公吿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査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由所在教学学院及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教学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上述情形者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影响面广、影响坏的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因违法犯罪被治安拘留或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公寓控电设备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损坏财物设备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包括盗打电话)、贪污、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1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窃、诈骗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次盗窃金额较低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解籍处分;

(五)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吿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走读等行为者一经发现除退回钱款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策划、打架斗殴者、经常酗酒及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调査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经常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股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造成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连续无故旷课达2天或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警告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1天或学期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吿处分;

(三)在严重警告期内无故旷课达2天或学期旷课达2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记过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2天或学期旷课达2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2天或学期旷课达20学时以上者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在校期间投寄、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代写作业等信息者;存在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行为者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因违反校内考试(考试法范畴之外考试)纪律及其它学习纪律者按照《吉林工商学院监考教师违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按《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二)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禁烟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除退还所得款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学生干部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公然侮辱、谩骂、威胁师生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携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构成犯罪者学校按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予以处理;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十三)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吿、公示、通报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有违纪行为按《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俗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没收赌资或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学校按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警吿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利用发讯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的行为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吿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不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以下公共卫生安全防控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期间,未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返校;

(二)翻越校园围墙、栅栏或其他非正常方式进出校园;

(三)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或传递物品;

(四)在流调工作中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包括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状况、故意隐瞒行程等重要信息;

(五)未经允许在校内贩卖物资、利用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谋取个人私利;

(六)妨碍、干扰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或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七)本条款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反公共卫生安全防控管理规定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及撤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分8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前各教学学院根据学生处分期内表现情况提示学生按期申请解除处分处分期满5个工作日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处分解除申请书)学生所属辅导员就学生处分期内表现做出书面说明学生所属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学团办主任、学生所属辅导员、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学生本人参加的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会议做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召开处务会研究解除学生处分事宜并对拟解除处分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按期解除学生处分。处分期内仍有不良表现者酌情延长处分期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査认为做岀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意见后,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原处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随上行制度调整而调整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