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将依据本办法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生集体和个人荣誉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按设立专项奖励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 评定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如下:
(一)十佳班集体;
(二)文明班级;
(三)标杆寝室;
(四)文明寝室。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如下:
(一)十佳大学生;
(二)十佳学生干部;
(三)优秀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学习标兵;
(六)自强标兵;
(七)上级相关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对于获得上述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奖励(以下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或奖品;
(三)颁发奖状及奖励证书;
(四)举行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除第五、六条表彰项目之外,对于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对学校有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表彰的可以另行给予表彰。
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比例
第九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十佳班集体
1.全班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方针、政策;
2.班、团支委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班团干部团结协作,能够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3.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好人好事多,学年内全班同学无纪律处分;
4.有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课堂出席率高,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班级成绩名列年级前茅;
5.班级卫生寝室卫生较好,在学校及教学学院的检査评比中经常受到表扬;
6.早操和晚自习出勤率较高,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学院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
(二)文明班级
1.班团干部能够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帮助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2.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平均成绩良好;
3.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年内全班无纪律处分;
4.教室、寝室卫生较好;
5.坚持早操和晚自习,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三)标杆寝室
1.寝室成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寝室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人违法违纪;
3.寝室内务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优秀;
4.寝室成员安全意识强,无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和明火等行为;
5.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促进,有健康的生活作息习惯;
6.寝室学习氛围浓厚,寝室成员本年度无不及格科目,整体成绩良好;
7.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寝室整体氛围积极向上。
(四)文明寝室
1.寝室全体成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学期内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
2.寝室内务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达标,能够经常受到学校及教学学院表扬;
3.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第十条 学生集体荣誉称号的比例:
(一)十佳班集体,由每个教学学院推荐两个候选班级,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个各方面表现较突出的班级获得此荣誉;
(二)文明班级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班级总数的15%;
(三)标杆寝室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3%;
(四)文明寝室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十佳大学生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一等奖学金或学习标兵奖学金;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无违纪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3.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竞争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且具备下列能力素质之一(以证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1)参加各项学习、学术、宣传、文艺、体育、技能和课外科技等竞赛活动,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受省级以上表彰集体的核心成员;
(2)获其它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3)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二次及以上者。
若多人满足条件,按照学习成绩,所获荣誉次数综合取舍。
(二)十佳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获得校级荣誉一次及以上者;
3.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奖学金;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无挂科、无违纪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4.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过学校、学院、班级的主要学生干部并为班级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三)优秀大学生
1.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学年无挂科、无违纪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3.至少获得院级以上奖励一次及以上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品学兼优;
2.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学习标兵
1.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多次获得一等奖学金或学习标兵奖学金;
2.无违纪或违纪处分已解除,无缓考现象;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能够积极参加班级各项活动。
(六)自强标兵
1.家境贫困,但自强自立,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2.成绩优异,获得过两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排名列班级前30%;学年无挂科、无违纪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3.勇于克服在学业、生活、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奖项的比例:
(一)十佳大学生,由每个教学学院推荐两名候选人,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名各方面表现均较突出的学生获得此荣誉;
(二)十佳学生干部,由每个教学学院推荐两名候选人,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从中选择10名工作业绩较突出的学生干部获得此荣誉;
(三)优秀大学生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的3%;
(四)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干部的10%;
(五)学习标兵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的1%;
(六)自强标兵评选比例为教学学院学生的1%。
第四章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个荣誉称号按每年度进行一次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班级评选,向所在教学学院推荐,教学学院初评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上报学生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应按要求上报学生集体
和个人的综合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随上行制度调整而调整,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