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的要求,结合《吉林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
第二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大部分费用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入学已满一学年,或入学新生中的孤儿和烈士子女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奋发向上,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五条 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须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学生工作处、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列为贫困学生对象。其中,烈士子女、孤儿、双残(丧失劳动力)子女或父母一方过世,另一方为残疾(丧失劳动力)为一类特困生;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无保障的为二类特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为三类贫困生。以上三类特困和贫困学生中如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资助。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学年九月份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学费减免的比例及额度
第九条 减免比例约占在校生的6%。其中,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1%,免全部学费;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2%,免学费的70%;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3%,免学费的40%。
第五章 学费减免的报批程序及时间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调査核实,教学学院审核,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本规定对各教学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费减免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建议名单经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拟减免名单,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财务管理处于下学期开学收缴学费时减免。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减免一年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审批工作约在6月中旬之前完成。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要如实上报家庭的经济状况,瞒报、虚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在校期间的所有资助资格,限期交清已享受的减免额度,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生活应当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不参加高消费活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吿)处分未解除者则终止其减免资格,补齐全部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