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是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教学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要求一学年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进行。各教学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教学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申报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由财务管理处负责发放奖学金至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