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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现根据《高等学校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勤工助学岗位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通过后学生工作处审核定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用工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过错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与资助中心协商解决。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部门发生纠纷由资助中心协调解决。

四、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应有老师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五、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上报考勤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用工部门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吉林工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章 勤工助学相关流程

第二十条 各岗位设立工作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各学院、各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9月份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按照标准审核。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资助中心许可不得私自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上限。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劳酬审核与发放:固定岗位劳酬标准为360-480/月具体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各部门上报勤工助学考勤表核算工资工资表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交给财务管理处由财务管理处与对公业务银行联系发放到银行卡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