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教学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校外租房、包宿上网、饲养宠物等奢侈浪费行为,无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进行。各教学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评选过程要坚决杜绝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学生名单及申请表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对各教学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领导小组批准,最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由财务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发放受助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