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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教学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科生要求一学年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专科生要求一学年获得两次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校外租房、包宿上网、饲养宠物等奢侈浪费行为无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解除。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具体评定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进行。各教学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教学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由财务管理处负责发放奖学金至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