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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23 浏览次数: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按此规定,学生处设置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处分期内如学生表现良好,处分到期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程序如下:

1、各教学学院根据本学院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在学生处分期满前提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

2、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辅导员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按固定模板),学生所属辅导员就学生处分期内表现做出书面说明。

3、学生所属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学团办主任、学生所属辅导员、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学生本人参加的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会议,在处分解除申请书相关栏目做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处理意见。

4、教学学院将做出处理意见的处分解除申请书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5、学生处召开处务会研究解除学生处分事宜,涉及考试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征求教务处意见。

6、学生处对拟解除处分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制发文件解除学生处分。

7、解除学生处分文件在院内办公“学工公告”栏目予以公告。

8、学生处下发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装入学生档案。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