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保障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顺利完成还款,根据有关规定,我校现启动2025年度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救助对象
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 救助原则
对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毕业借款学生,原则上给予优先救助,且只能申请救助当年应还本息;对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只能申请救助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学生资助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三 申请材料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借款学生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借款学生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且未就业或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然特别低的,申请人需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有效的证明(扶贫手册、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 申请流程
(一)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II》(附件2)。
(二)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三)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资助中心邮箱:zzzx0078@163.com,邮件主题注明“还款救助+姓名”。
五 截止时间
申请截止:2025年11月20日
六 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办公楼202室)
咨询电话:0431-82306181
学生工作处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