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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


     

    吉林工商学院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行)

     

    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开展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校社团工作,促进社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团是按《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成立的学生团体组织。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其中,各教学学院社团指导教师由教学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第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专任教师(含实训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学生工作人员中选聘,一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社团。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社团指导教师,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校团委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有关聘任材料在校团委备案。完成备案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1周内。社团指导教师中途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者,及时到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熟悉社团相关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领域有一定造诣;

    (四)愿意接受校团委的监督、考核;

    (五)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六条 学术类团体的指导教师须对该团体活动所涉及的学术领域有一定研究;文体类、兴趣类团体的指导教师须对该团体活动所涉及的文体、兴趣领域有一定专长。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第七条 社团指导老师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并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九条 了解掌握社团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加强与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团利益。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月须完成1次以上的培训指导工作,每次不少于半小时;每学期组织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2次以上。

    第十一条 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引导社团规范化发展。协助建立健全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对社团及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保证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出席指导社团的相关活动,指导社团开展有意义、有创意、可延续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及活动,专业类社团指导教师要积极带领社团成员开展科研立项和参与学科竞赛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培训指导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团委和各教学学院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业绩考核,每个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细则如下:

    (一)关心社团发展,指导社团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确定工作重点并做好工作总结20分。

    (二)做好培训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方式和目标,按要求给所指导社团上好培训课30分。

    (三)指导社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及活动,并在活动期间随队指导30分。

    (四)出席社团指导教师会议10分。

    (五)了解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素质培养情况,加强与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的联系,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团正当权益10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社团成员普遍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的;

    )聘期到期的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制定并负责解释。